购物卖家服务条款
本条款规定 SKIPIKS(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 AI 时尚发现平台上展示商品的购物卖家(以下简称"卖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使用券的购买与使用条件。公司是向卖家销售使用券的当事人。使用券的销售方及服务提供方为公司(商号:스킵픽스(skipiks)),由公司负责使用券的支付、取消、退款及相关咨询。公司不收取也不转交卖家商品的价款。
1. 卖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通过卖家控制台(/seller)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后签约成立。
2. 注册资格:仅限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法人)或年满 19 周岁的个人注册。卖家须在注册页面勾选确认其为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法人)或已年满 19 周岁,未勾选则无法注册。公司记录确认的时间;如查明确认内容虚假,公司可依「解约与停止展示」解除合同。
3. 卖家在注册页面同意本条款,公司记录同意时间与条款版本。订立和履行合同所需的个人信息,无需另行取得同意,依卖家隐私政策处理(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项)。
4. 若商品或经营者信息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公司可拒绝入驻。入驻获批后的解约与停止展示,依「解约与停止展示」规定的事由与程序办理。
1. 期间曝光券有效期间,本公司将卖家商品与写真(Look)的风格匹配并展示。匹配与展示逻辑遵循平台通用流程,展示位置与次数取决于匹配结果。本公司不保证特定的展示量、点击或销售额。
2. 卖家未持有有效期间曝光券期间,其商品不予展示。
3. 卖家可使用写真生成券,以自有商品生成 AI 写真;生成的写真仅在卖家批准后展示。AI 图片可能与原商品不完全相同。写真中卖家商品以外的服装、鞋履、配饰由公司以新的风格重新搭配,这些单品可能链接到其他卖家的商品或购物搜索结果,且不会链接卖家的其他商品。在期间曝光券有效期间,写真的主单品链接卖家的原商品,购买链接跳转至原商品页面。
4. 展示与点击统计以及订单与使用券记录在卖家控制台中提供。
5. 卖家商品及卖家批准的写真,是卖家付费展示的广告。公司在服务页面为卖家商品标注广告标识,为卖家写真标注广告及含虚拟人物的标识;卖家写真系以 AI 制作,因此同时标注 AI 生成标识。
1. 使用券的种类与价格公布于价格政策,金额含增值税。
2. 购买资格:付费使用券仅限入驻审核已通过的卖家购买。入驻审核中、或使用已被停止或解除的卖家,不得订购或支付使用券。
3. 卖家在卖家控制台下单并付款后,本公司确认付款即立即发放使用券(通过支付窗口付款的,于付款获批准时立即发放;银行汇款的,于确认到账时立即发放)。付款确认前不发放使用券,卖家可取消付款前的订单。支付方式与方法依「支付」办理。
4. 期间曝光券自发放时起在规定天数内有效(1 天 = 24 小时)。若已有有效曝光券,新曝光券自其结束时接续开始。
5. 1 年上限:期间曝光券(包括接续在已持有曝光券之后开始的情形)仅在其结束时点不超过付款日(银行汇款为确认到账之日)起 365 天的范围内方可购买(等待付款的其他曝光券订单视为先行接续)。下单页面会提示当时可购买的最大天数,超出的订单不予受理。公司在批准付款或确认到账时再次核对该标准,届时超出标准的订单不予批准(不会缩短曝光券后发放),并全额退还已收款项(通过支付窗口的付款因不予批准而不会扣款,已获批准的付款将全额取消)。公司免费发放的使用券不适用该上限(付费曝光券的延长依第 7 款)。
6. 写真生成券自发放之日起 365 天内有效,按到期先后顺序使用。提交生成请求时按张数扣除,未能生成的张数自动恢复。过期的生成券失效。但在有效期内提交的生成请求未能完成,其张数在有效期届满后(包括临近届满已无法再使用之时)才恢复的,有效期不予延长,该部分张数在有效期届满后仍依「退款」退款。
7. 最长提供期间:付费使用券的服务提供期间为自付款日(银行汇款为确认到账之日)起最长 365 天。期间曝光券依第 5 款的上限在此期间内结束;写真生成券自发放之日(付款日)起 365 天内可用。公司依「服务故障与补偿」、「欺诈支付与异议」第 3 款或「解约与停止展示」第 6 款延长期间曝光券的有效期时,亦仅在延长后的展示于被延长曝光券的付款日起 365 天内结束的范围内延长。超出该期间的时间不予延长,而将与该时间相当的金额(该曝光券的付款金额 × 超出时间 ÷ 该曝光券的总时间,不足 1 韩元部分舍去)依「退款」规定的方式与期限退款。
8. 本公司向入驻审核通过的卖家一次性免费发放 7 天期间曝光券与 10 张写真生成券。该新卖家福利是为让卖家在购买付费使用券前体验服务而提供的试用商品。本公司可因运营需要(包括依「服务故障与补偿」进行的延长)免费追加发放使用券,免费发放部分不予退款。
9. 使用券是仅可用于公司所提供服务(期间展示、AI 写真生成)的服务使用权,并非预存金额使用的支付手段(预付电子支付手段)。使用券不得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兑换为现金或其他财物;未使用部分依「退款」退款。
1. 支付方式为在支付代理 Toss Payments 株式会社的支付窗口中支付的银行卡(含借记卡,以及在银行卡支付窗口中选择的简易支付)与快速账户转账(实时账户转账)。下单页面仅显示当时实际可用的方式。
2. 在无法使用支付代理的支付服务期间,卖家可通过银行汇款将订单金额汇入下单页面所示的公司名下账户进行支付,银行汇款的付款日为公司确认到账之日。在可使用支付窗口期间,新订单在支付窗口中支付;已受理的银行汇款订单由公司确认到账后处理。
3. 通过支付窗口的付款在支付代理的支付窗口中进行。卡号、有效期、密码等支付手段信息由支付代理直接接收并处理,公司不接收也不保存。
4. 在支付窗口中付款获批准后,公司立即发放使用券。付款未获批准,或卖家未完成付款即关闭支付窗口的,不会扣款,该订单作为未付款订单保留,可再次付款或取消。
5. 使用券价格与支付方式无关,均相同。公司不让卖家承担支付代理手续费等支付所需费用(韩国《信贷专业金融业法》第 19 条)。银行卡分期手续费依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的约定。
6. 使用券为一次性付款商品,不会自动续期或自动扣款。
7. 付款确认后,公司将所发放的使用券(期间曝光券为天数及开始、结束时间,写真生成券为张数及有效期)通过负责人邮箱通知。订单、付款、发放、使用与退款记录可随时在卖家控制台「使用券」中查看。
8. 卖家只能使用本人或卖家企业名义、或有权使用的支付手段。
9. 公司得知卖家因重复支付等误付款项时,将及时以原支付方式(银行卡、简易支付与快速账户转账以取消支付的方式)退还该款项。
10. 卖家作为韩国《分期交易法》规定的消费者以银行卡分期支付 20 万韩元以上时,在该法第 16 条规定的情形下,可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剩余分期款(抗辩权),本条款不限制该权利。
1. 期间曝光券: 开始前全额退款;开始后按剩余天数按日计算退款(付款金额 × 剩余天数 ÷ 总天数,不足 1 韩元部分舍去),不收手续费。已用天数自开始至卖家申请退款之时按 1 天为单位向上取整计算,因此即使处理延迟,卖家也不会受损。退款处理后,该曝光券的展示即于当时结束,其后接续的曝光券相应提前。
2. 写真生成券: 在有效期内申请退款的,按未使用张数退款(付款金额 × 未使用张数 ÷ 购买张数,不足 1 韩元部分舍去),退款的张数随即失效。有效期届满后,仅对有效期届满后恢复的张数(「使用券的购买、发放与有效期」第 6 款但书)按同一方式退款。已申请退款的生成券批次在处理完毕前不可使用。生成券批次每批仅退款一次。如有使用该批次张数且仍在进行中的生成,公司将在该生成结束后处理退款,因该生成未能完成而恢复的张数一并退款。
3. 已经过的展示期间、已使用的生成券、已过期的生成券(依第 2 款退款的、有效期届满后恢复的张数除外)以及免费发放的使用券(新卖家福利、运营发放部分)不予退款。
4. 申请:卖家可在卖家控制台「使用券」标签页,按每张期间曝光券或每批写真生成券选择原因申请退款(以银行汇款支付的使用券须同时填写用于退款的卖家名下账户),也可通过联系邮箱或电话申请。卖家可在处理前撤销申请,公司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通过负责人邮箱通知。
5. 期限:公司自收到退款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款。银行卡、简易支付与快速账户转账在此期间内通过支付代理申请取消支付。
6. 退款方式:退款按原支付方式退还。银行卡与简易支付仅以取消支付(含部分取消)的方式处理,不另行支付现金。以快速账户转账支付的金额通过取消支付退回付款账户,以银行汇款支付的金额汇入卖家名下账户。但仅在因距批准日时间过久、发卡机构不再受理取消等无法取消支付的情形下,公司告知原因后汇入卖家名下账户。
7. 迟延赔偿金:公司超过第 5 款期限退款的,就迟延期间按退款金额乘以年 15% 计算迟延赔偿金,与退款一并支付(韩国《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 18 条第 2 款、同法施行令第 21 条之 3)。
8. 本条款及取消与退款政策不限制卖家依《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享有的撤回要约等权利;相关法律对卖家更有利的,依该法律。具体程序及解约时的处理依取消与退款政策办理。
1.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券价格为含增值税的金额。卖家支付的使用券金额的凭证,按支付方式如下。
2. 银行卡与简易支付(以银行卡支付的金额):以支付代理开具的银行卡签购单为交易凭证,公司依韩国《增值税法》第 33 条第 2 款,不就该金额另行开具税金计算书。作为经营者的卖家可依相关法律凭该签购单抵扣进项税额(同法第 46 条第 3 款)。
3. 快速账户转账、简易支付中以余额或账户支付的部分与银行汇款:对在卖家控制台登记了营业执照号的经营者卖家,以付款确认日为开具日期开具电子税金计算书;对非经营者卖家开具现金收据。现金收据按卖家告知的号码开具;未告知的,按国税厅规定的方式开具。卖家在支付窗口中申请开具现金收据的付款(快速账户转账、简易支付中以余额或账户支付的部分),由支付代理开具该现金收据,公司不就该付款另行开具税金计算书。同一笔付款不会同时开具税金计算书与现金收据。
4. 退款时:银行卡与简易支付通过取消支付(含部分取消)更正签购单。已开具税金计算书的交易,以退款确定日为开具日期,按退款金额开具修正税金计算书(负数);已开具现金收据的交易,按退款金额开具现金收据的取消。
5. 开具所需的营业登记信息与负责人邮箱使用卖家控制台登记的信息,信息变更时须由卖家更新。
6. 咨询: contact@skipiks.ai
1. 公司收到支付代理或发卡机构关于盗刷等欺诈支付或对付款提出异议(拒付)的通知,或怀疑存在欺诈支付时,可要求卖家确认事实,并可在确认完成前停止卖家账户的使用。
2. 经确认并非正当支付的,公司取消该支付(包括发卡机构等已取消的情形),并收回以该支付发放的使用券。已使用部分依相关法律及支付代理、发卡机构的程序处理。
3. 经确认为正当支付的,公司立即解除停用,并按因停用而未展示的期间延长期间曝光券的有效期。该延长亦仅在「使用券的购买、发放与有效期」第 7 款规定的最长提供期间内进行,超出该期间的时间所对应的金额,按与「服务故障与补偿」第 1 款相同的计算方式退款。
4. 经确认盗用他人支付手段的,公司可依「解约与停止展示」解除合同。
1. 卖家登记的商品图片、说明的权利归卖家所有。
2. 卖家许可公司在合同期间内,在下列目的范围内非独占地复制、传输、展示该内容,并进行目的所需的技术性变更(调整尺寸、裁剪、格式转换)。
① 在服务内展示卖家商品及进行商品匹配(包括为匹配进行的图片分析)
② 生成卖家以写真生成券申请的 AI 写真(包括为此将商品图片发送至人工智能图片生成服务),以及展示卖家批准的写真
③ 将卖家商品链接到其他写真时显示商品名称、商品图片与购买链接
3. 合同终止时(公司处理注销申请或解除合同时),公司立即将卖家商品从写真推荐中全部撤下、停止展示,并不再将卖家登记的内容用于展示与匹配。合同终止后保管的卖家商品信息不予展示,也不用于交易记录与纠纷应对以外的目的。卖家要求删除的,除依法须保存的记录、纠纷应对所需的记录及备份副本(90 日内删除)外,公司自收到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删除卖家登记的内容。
4. 卖家批准的写真在合同终止后可能仍保留在服务中,但该写真的主单品既不链接卖家商品,也不链接其他卖家的商品。合同期间,卖家可随时在卖家控制台隐藏自己批准的写真;合同终止时或终止后,卖家向联系方式提出请求的,公司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7 日内停止展示该写真。
1. 卖家可随时在卖家控制台「账户」标签页申请注销,剩余的付费使用券依「退款」退款。
2.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合同。
① 经确认虚假确认注册资格,或虚假登记营业执照、通信销售业申报等入驻信息
② 经确认登记假冒商品或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侵犯第三方商标权、著作权等(包括权利人附证明材料举报的情形)
③ 经确认绕过或操纵匹配、展示逻辑,诱发作弊点击,或盗用他人支付手段
④ 其他违反本条款的情形,经公司通过负责人邮箱设定 14 日以上期限要求整改,仍未在期限内整改或重复同一违规
3. 公司在解约或要求整改时,将事由、依据及效果通知卖家的负责人邮箱。依第 2 款第 ① 项至第 ③ 项的解约,于卖家自通知之日起 14 日内未申辩或申辩无理由时生效,公司将再次通知结果及理由。
4. 因第 2 款第 ① 项至第 ③ 项的事由,消费者受损或权利受侵害的风险紧迫时,公司可在第 3 款的申辩期间先行停止展示相关商品(必要时为卖家的全部商品)。此时亦一并进行第 3 款的通知。
5. 如有缺货、价格错误、链接错误,或权利人附证明材料举报等特定商品不宜展示的事由,公司可停止展示该商品,并在卖家控制台显示事由或通过负责人邮箱通知。事由消除后恢复展示。
6. 即使卖家注销或合同被解除,剩余的付费使用券仍依「退款」退款,此时使用部分仅计算至合同终止时。合同终止后,卖家仍可在卖家控制台「使用券」页面申请退款(无法使用其他控制台功能);依隐私政策销毁账户后,可通过联系方式的邮箱或电话申请。如解约或停止展示的事由不存在,或卖家的申辩被认可,公司将恢复展示,并按公司停止展示的期间延长期间曝光券的有效期。该延长亦仅在「使用券的购买、发放与有效期」第 7 款规定的最长提供期间内进行,超出该期间的时间不予延长,而退还与该时间相当的金额。
1. 因公司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卖家商品的展示连续中断 3 小时以上的,卖家可在以下两者中择一:按中断时间(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延长期间曝光券的有效期,或退还与该时间相当的金额。退款金额按中断时有效的期间曝光券的付款金额 × 中断时间 ÷ 该曝光券的总时间(不足 1 韩元部分舍去)计算。延长仅在「使用券的购买、发放与有效期」第 7 款规定的最长提供期间内进行,超出该期间的时间不予延长,而按相同的计算方式退款。
2. 公司得知第 1 款的中断后,将通过负责人邮箱通知,并按卖家选择的方式处理;卖家先行向联系方式告知的亦同。延长以发放免费期间曝光券的方式进行,退款依「退款」规定的方式与期限办理。
3. 公司因设备检修、更换等需暂停服务时,将通过服务页面或负责人邮箱事先通知;因不得已事由无法事先通知的,将于事后及时通知。
4. 第 1 款不妨碍卖家就因公司故意或过失所受的其他损失请求赔偿。
1. 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以及价格政策、取消与退款政策。
2. 公司将变更后条款的内容、生效日期、理由以及变更前后的对照,自生效日前 7 日起在卖家控制台页面和本页面公告。变更计费方式、价格、退款,展示与匹配方式,解约与停止展示的事由及效果等对卖家不利或重要的内容时,自生效日前 30 日起公告,并于同日前通过负责人邮箱另行通知。
3. 公司在第 2 款的单独通知中已明确另行告知「若在生效日前一日前未表示拒绝,即视为同意变更」以及拒绝方法与拒绝效果,而卖家在此之前未表示拒绝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条款。
4. 卖家可通过通知邮件中的拒绝链接或联系邮箱表示拒绝。卖家拒绝变更的,公司对该卖家适用原条款;无法适用原条款的,卖家可无违约金注销,剩余的付费使用券依「退款」无手续费退款。
5. 已付款使用券的价格、数量、有效期以及付款时的退款条件,不因条款或价格政策的变更而对卖家不利地变更。
6. 仅对卖家有利的变更以及因法律修订而不可避免的变更,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 公司单独通知卖家时,发送至卖家控制台登记的负责人邮箱,并可同时在卖家控制台页面显示。
2. 公司通知全体卖家时,可在卖家控制台页面公告 7 日以上。但对卖家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依第 1 款的方式另行通知。
3. 负责人邮箱变更时,卖家须在卖家控制台「账户」标签页申请变更。
1. 商品质量、配送、退款等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责任由卖家承担,公司仅提供卖家商品的展示与匹配服务,并非该交易的当事人。
2. 公司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不承担责任。但因公司的故意或过失给卖家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赔偿;服务故障的补偿依「服务故障与补偿」办理。
本条款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解释。
与本条款相关争议的管辖法院依大韩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本条款以韩文撰写,译本仅为便于理解而提供;译本与韩文版内容不一致时,以韩文版为准。
卖家咨询: contact@skipiks.ai · 电话 050-6998-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