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服务条款

生效日期: 2026 年 9 月 28 日(修订 · 公告日即生效日)·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告的内容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生效,附则第 1 款第 2 项所列条款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起生效(见附则)
变更通知 — 2026 年 9 月 28 日 生效
服务条款 — 更正了与实际服务不符的 AI 相关说明(删除"所有图像均为 AI 生成物""对外输出图像的水印""检测到真实人物时的强化标识",并如实记载服务页面上"AI 生成""广告 · 虚拟人物"标识的对象与方式)。删除了注册时视为同意隐私政策的文句,新增会员通知方式、服务变更与中断及终止前 30 天通知、付费展示商品的"广告"标识与排列顺序、著作权侵权举报接收人、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并缩小了公司的免责范围。隐私政策 — 补充了未经同意处理的项目及法律依据、保留期限、销毁程序与方法、安全保障措施、邮件发送委托(Resend)与跨境传输依据、通过网页和应用的"使用统计收集"设置关闭统计的方法、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救济机构的联系方式。
变更通知 — 2026 年 10 月 29 日 生效
① 新设「条款的公示与变更」— 对会员不利或重要的变更自生效前 30 天起公示并另行发送至注册邮箱,生效日前一天之前未拒绝即视为同意(拒绝则适用原条款,无法适用时可无违约金退出)。② 新设「使用限制」— 实施禁止行为时可能受到警告、限期停止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公司将告知理由并给予申辩机会(停止使用 7 天、解除合同 30 天)。③「损害赔偿」第 2 款 — 会员违反条款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④「服务内容的权利与使用」(取代原「知识产权」)— 写真仅可在服务内浏览并通过服务功能(收入滤光室、分享链接)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或商业使用;在服务之外展示时,不得将 AI 生成的写真说成是实拍照片或真实人物,也不得删除其出处。
如您在生效日前一天之前未表示拒绝,将视为您同意此次变更。如需拒绝,请通过通知邮件中的拒绝链接或发送邮件至 contact@skipiks.ai 告知。拒绝后我们将继续对您适用原条款;无法适用原条款时,您可以无违约金退出。

1.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 SKIPIKS(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基于 AI 的时尚写真发现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与程序,以及公司与用户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事项。

2. 服务定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告知

⚠️ 本服务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公司依据韩国《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建设基本法》(以下简称"AI 基本法")第 31 条第 1 款事先告知此事。服务页面上带有"AI 生成"标识的写真是用人工智能制作的图像,其中的人物并不存在。

1. 本服务以信息流形式展示下列写真,并链接与写真中单品相似的商品(外部购物网站的商品页面链接):

  • 公司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制作的写真
  • 销售者(以下简称"卖家")使用公司的写真生成功能制作的写真(以下简称"卖家写真")
  • 创作者(画报伙伴)提供的写真

2. 公司在制作写真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分析写真中的单品、匹配商品及翻译时使用人工智能。

3. 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制作的写真中出现的人物是并不存在的虚拟人物。写真中的服装和配饰也由人工智能绘制,因此可能在形状、颜色等方面与所链接的商品不同。

4. 创作者提供的写真可能是实拍照片,也可能是用人工智能制作的图像。公司依「AI 生成内容的标识」标明属于哪一种。

5. 目前本服务不提供会员自行制作图像或发布内容的功能。

3. 使用合同的订立

1. 用户按公司规定的方式(邮箱或 Google 账户)申请注册会员,经公司同意后使用合同即告成立。

2. 在注册页面点击注册按钮(或"使用 Google 继续"),即表示您同意本条款。公司依据《隐私政策》处理注册及提供服务(履行合同)所需的个人信息,无需另行取得同意(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项);如需进行须经同意的处理,将另行取得同意。公司记录您同意条款的时间与条款版本。

3. 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不得注册会员。

4. 条款的公示与变更

本条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起生效(附则第 1 款第 2 项)。在此之前适用原条款。

1. 公司将本条款公示于本服务网站供任何人查阅,并在注册页面及网页与应用的"我的页面"中提供链接。

2. 公司可在不违反韩国《条款规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

3. 公司变更条款时,自生效日前 7 天起至生效日后 30 天止,在本条款页面顶部及服务介绍页面(skipiks.ai/home)底部公示变更内容、生效日期及变更理由,并在本条款的「附则」与「修订记录」中记载所变更的条款。但变更对会员不利或重要的内容时,自生效日前 30 天起公示,并于同日前另行向会员注册时使用的邮箱发送变更内容。

4. 公司依第 3 款但书以邮件通知时,已明确另行告知"如在生效日前一天之前未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以及拒绝方式与拒绝的效果,而会员在生效日前一天之前仍未表示拒绝的,视为会员同意变更后的条款。

5. 会员可通过通知邮件中的拒绝链接或联系邮箱(contact@skipiks.ai)表示拒绝,无需其他形式。

6. 会员拒绝变更后的条款时,公司对该会员继续适用原条款。存在无法适用原条款的不得已事由时,公司将告知该事由,会员可无违约金解除使用合同(注销会员)。

7. 仅对会员有利的变更以及因法律修订而不可避免的变更,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时亦按第 3 款正文的方式公示。

5. 对会员的通知

1. 公司对会员个人发出通知时,发送至会员注册时使用的邮箱。对于允许应用通知的会员,公司可同时发送应用通知。

2. 公司对全体会员发出通知时,可在本条款页面或服务介绍页面(skipiks.ai/home)公示 7 天以上。但对会员使用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按第 1 款的方式另行通知。

3. 无法发送至注册邮箱或邮件被退回时,按第 2 款正文的方式通知。

6. 服务的提供、变更、中断与终止

1. 公司努力全年 24 小时提供本服务。

2. 因设备检修、更换或故障、通信中断或其他相当的运营理由,公司可暂时中断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并事先告知。因不得已事由无法事先告知的,事后及时告知。

3. 因相当的运营或技术理由,公司可变更本服务的功能。取消会员正在使用的功能或将使用条件变更为对会员不利时,公司将在变更前 7 天(重要变更为 30 天)告知变更内容与理由。

4. 公司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时,将于终止日 30 天前按「对会员的通知」第 1 款的方式通知(韩国《电信事业法》第 26 条)。

5. 因公司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服务中断而给会员造成损害的,公司依「损害赔偿」予以赔偿。

7. 公司义务

  •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及本条款的规定,努力稳定地提供本服务。
  • 公司另行制定并公开《隐私政策》,并据此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 公司依「AI 生成内容的标识」和「商品展示与广告标识」标识用人工智能制作的写真与广告。
  • 公司通过「联系方式」受理并处理用户的咨询与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8. 用户义务与禁止行为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盗用他人信息或登记虚假信息
  • 将本服务的写真或信息用于诽谤、诈骗、性剥削等非法目的
  • 妨碍本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自动化爬取、逆向工程等)
  • 传播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内容

9. AI 生成内容的标识

1. 公司依据 AI 基本法第 31 条第 2 款、第 3 款,在服务页面(信息流卡片、写真详情、滤光室、写真分享页面)上为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制作的写真标注"AI 生成"。应用自 1.0.30 版起进行相同的标识。

2. 标注"AI 生成"的写真如下:

  • 公司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制作的写真
  • 卖家写真
  • 创作者使用公司的一键生成功能制作的写真
  • 创作者或公司申报为用人工智能制作的图像的写真

3. 创作者每次上传写真时,须申报其为用人工智能制作的图像还是实拍照片,公司依该申报进行标识。申报为实拍照片的写真不标注"AI 生成"。公司得知申报与事实不符时,将依创作者条款停止展示该写真等,采取必要措施。

4. 此标识显示在服务页面上,并非嵌入图像文件本身的水印。因此,链接预览图等被传送到服务之外的图像不带有该标识。会员在服务之外展示写真时应遵守的事项见「服务内容的权利与使用」。

5. 卖家写真的广告标识依「商品展示与广告标识」。

10. 商品展示与广告标识

1. 与写真链接的商品包括卖家支付期间曝光券费用而展示的商品(以下简称"付费展示商品"),以及公司不收取费用而链接的购物搜索结果等。

2. 公司在商品列表中为每一行付费展示商品标注"广告",以与其他商品区分。

3. 卖家写真是卖家向公司支付费用、使用公司的写真生成功能制作的宣传其商品的广告。公司为卖家写真标注"广告 · 虚拟人物"。

4. 商品列表按公司判断的与写真单品的相似度从高到低排列(尚未判断相似度的商品排在已判断的商品之后);相似度相同时,优先展示付费展示商品。在卖家的期间曝光券有效期间,卖家写真的主单品会将该卖家的商品展示在首位。付费展示商品仅在期间曝光券有效期间展示。

5. 应用自 1.0.30 版起进行第 2 款、第 3 款的标识。

6. 公司并非写真所展示商品的通信销售当事人,商品的订购、结算、配送、退款等交易责任由各卖家承担。但因公司的故意或过失给会员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11. 服务内容的权利与使用

本条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起生效(附则第 1 款第 2 项)。在此之前适用原「知识产权」条款(附则第 2 款)。

1. 本服务及其上发布的写真、文字等内容的权利归公司或提供该内容的创作者、卖家等权利人所有。写真中出现的商品的商标、外观设计等权利归各权利人所有。

2. 会员可在本服务内浏览写真,并通过本服务提供的功能(收入滤光室、分享链接等)使用。未经公司或权利人许可,会员不得复制、发行、传输写真,不得进行商业使用或创作演绎作品。但韩国《著作权法》等法律允许的使用(例如为私人使用而复制)除外。

3. 会员在服务之外展示或分享写真时,不得将带有"AI 生成"标识的写真说成是实拍照片或真实人物的照片,也不得删除或错误标示写真的出处(SKIPIKS 或写真上标示的创作者)。

4. 仅由人工智能制作的图像可能不受著作权保护。

5. 公司如提供会员发布内容或制作图像的功能,该等内容及生成物的权利与使用范围将依「条款的公示与变更」的程序在本条款中规定。

12. 著作权侵权举报

1. 认为本服务的写真侵害其著作权等权利的人,可依据韩国《著作权法》第 103 条要求公司停止复制、传输该写真。公司依同条第 4 款指定下列人员接收停止及恢复复制、传输的要求(接收人)。

姓名·部门김규태(代表)
电话050-6998-9311
邮箱contact@skipiks.ai
地址서울특별시 마포구 새창로 52

2. 要求停止时,请一并提供证明您为权利人的材料以及您认为构成侵权的写真(地址)。公司收到要求后立即停止传输该写真,并在 3 天内将此事告知要求人以及提供该写真的创作者或卖家。

3. 提供写真的人可证明其拥有正当权利并要求恢复传输,公司依韩国《著作权法》及其施行令规定的程序处理。

13. 使用限制

本条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起生效(附则第 1 款第 2 项)。在此之前适用原条款。

1. 会员违反「用户义务与禁止行为」时,公司可根据违反的内容与程度,依次采取警告、限期停止使用、解除使用合同的方式限制其使用。

2. 公司限制使用时,按「对会员的通知」第 1 款的方式及时告知理由、依据与期限。会员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的在 7 天内、解除使用合同的在 30 天内进行申辩,公司审查申辩后告知结果与理由。上述期限届满后,会员向法院或争议调解机构提出争议的权利不受限制。

3. 公司仅在下列情形下解除使用合同:① 受到停止使用后仍重复同一违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② 盗用他人信息的;③ 明显违反法律并严重侵害其他用户或第三方权利的。

4. 他人权利面临紧迫的侵害危险时,公司可先停止使用,再履行第 2 款的通知与申辩程序。

5. 限制理由不存在或会员的申辩被接受时,公司及时解除限制并恢复原状。

14. 解除合同(注销会员)

1. 会员可随时通过"我的页面"中的"注销账户"功能解除使用合同。

2. 注销后 30 天内使用同一账户重新登录可恢复账户。

3. 超过 30 天后,会员信息将依《隐私政策》销毁。

15. 损害赔偿

第 2 款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起生效(附则第 1 款第 2 项)。

1. 公司违反本条款或在提供本服务过程中给会员造成损害的,应赔偿该损害;但公司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2. 会员违反本条款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该损害;但会员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16. 免责条款

1. 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同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本服务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因公司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设备故障、通信故障不视为不可抗力。

2. 会员未经法律许可或权利人同意在服务之外使用写真所引起的纠纷,由会员承担责任。但因写真本身侵害第三方权利(肖像权、形象权、著作权等)所引起的纠纷,会员无故意或过失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17. 准据法与争议解决

本条款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解释;因使用本服务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依大韩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

本条款以韩文撰写,译本仅为便于理解而提供;译本与韩文版内容不一致时,以韩文版为准。

18. 联系方式

有关本条款的咨询,请联系 contact@skipiks.ai(电话 050-6998-9311)。

19. 附则

1. 本条款自 2026 年 9 月 28 日 起生效。但下列各项所列条款自各项规定之日起生效:

  1.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告的修订 — 「使用合同的订立」第 1 款(邮箱注册)、第 2 款(注册方式与同意记录)以及「准据法与争议解决」第二段(译本的效力):2026 年 9 月 30 日。但「使用合同的订立」第 2 款以删除公告文句中"视为同意《隐私政策》"部分后的本条款文句生效。
  2. 「条款的公示与变更」、「服务内容的权利与使用」、「使用限制」、「损害赔偿」第 2 款:2026 年 10 月 29 日

2. 第 1 款第 2 项所列条款生效前,适用原条款。原条款中没有关于条款变更程序、使用限制及会员损害赔偿的条款,并以下列原「知识产权」条款代替「服务内容的权利与使用」适用:"1. 本服务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2. 用户使用本服务生成的图像的相关权利,依相关法律及公司另行制定的政策。"

3. 第 1 款第 2 项所列条款自生效日起,适用于除依第 4 款表示拒绝的会员以外的全体会员。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公告上述条款,并自当日起至生效日前一天,另行向会员注册时使用的邮箱告知变更内容以及拒绝方式与拒绝的效果。

4. 会员可在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前一天之前,通过通知邮件中的拒绝链接或联系邮箱(contact@skipiks.ai)拒绝第 1 款第 2 项所列条款。对拒绝的会员继续适用第 2 款所述原条款;存在无法适用原条款的不得已事由时,公司将告知该事由,会员可无违约金解除使用合同(注销会员)。届时仍未表示拒绝的会员,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起视为同意第 1 款第 2 项所列条款。

20. 修订记录

  • 2026 年 10 月 29 日 生效(公告 2026 年 9 月 28 日 · 逐一通知会员 · 对会员不利或重要的变更): 新设「条款的公示与变更」(不利或重要变更提前 30 天公示并通过邮件逐一通知,未拒绝即视为同意的程序,拒绝则适用原条款或无违约金退出)· 新设「使用限制」(警告、限期停止使用、解除使用合同的事由及通知、申辩程序)· 新设「损害赔偿」第 2 款(会员的赔偿责任)· 将「知识产权」改为「服务内容的权利与使用」(写真的使用范围及在服务之外展示时应遵守的事项)
  • 2026 年 9 月 28 日 修订(公告日即生效日 · 更正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及对用户有利的变更): 更正「服务定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告知」、「AI 生成内容的标识」 — 原条款写有"所有图像均为 AI 生成物""图像卡片上的 AI Generated 标签""对外输出时的可见及不可见水印""检测到真实人物时的强化标识",与实际服务不符,现予删除,并如实记载服务页面上"AI 生成""广告 · 虚拟人物"标识的对象与方式 · 从「用户义务与禁止行为」中删除以用户不具备的功能(图像生成、水印)为前提的禁止事项 · 从「使用合同的订立」第 2 款中删除视为同意隐私政策的文句 · 新设「对会员的通知」、「服务的提供、变更、中断与终止」、「商品展示与广告标识」、「著作权侵权举报」 · 新设「损害赔偿」第 1 款(公司的赔偿责任)· 缩小「免责条款」的范围(因公司过失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 · 写真本身侵权由公司负责)· 补充「公司义务」 · 新设「附则」
  • 2026 年 9 月 26 日 修订(公告日即生效日 · 对用户有利的变更): 「准据法与争议解决」— 删除以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的条款,管辖法院改为依《民事诉讼法》确定
  • 2026 年 9 月 30 日修订(公告 2026 年 9 月 23 日): 与韩文版逐条一致 · 明确邮箱注册 · 注册时的同意方式(告知型)与同意记录 · 明确管辖法院及韩文版优先
  • 2026 年 5 月 24 日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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